車禍理賠達人 黃豐造
當車禍發生後當事者要面對的車禍賠償,車禍理賠, 車禍調解及車禍和解都是非常專業的程序,車禍事故雙方在保護自己的思維之下堅持己見,往往都不會得到最好的答案!讓我幫大家找出雙方滿意又能接受的方案。http://fengtsao.shop2000.com.tw/

目前分類:車禍事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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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談判技巧

車禍談判大綱

一、前言。

二、談判前作功課。

三、談判前找幫手。

四、談判四原則與四不原則。

五、肇責在對方如何談判。

六、肇責在我方如何談判。

七、如何簽和解書。

八、總結。

一、  前言:車禍不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但是你我都可能遇上,縱然不開車也有可能發生車禍,世事無奇不有,多一分瞭解,屆時就少一分緊張,談判最高境界,就是雙方當事人都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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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告求償79萬最後反賠償28萬

 

客戶來尋求我們協助時是被對方提告民事損害賠償79萬元
當我們確認了所有資料:
1. 肇事責任無法釐清:雙方是在黃線網區域在黃燈時 客戶準備要轉彎 對方直行搶黃燈而發生碰撞
    實務上這樣的肇事責任會是一人一半,如果硬是要車禍鑑定,5:5的機會還是比較大!

2. 傷勢部分:客戶(我方)是載著媽媽,傷勢是右腳骨折須共休養六個月、媽媽則是有蜘蛛網膜下出血,
    幸好出血量不大沒有手術,自行吸收!對方是肋骨骨折,診斷書上是宜休養三個月

 

因此這樣看起來,事實上對方應該要賠償我們,因為傷害和損失加總起來,
考量肇事責任,我們的損失應該超過對方無誤!
但我們卻先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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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筆錄、調解、談判、鑑定:事實vs.意見?

發生車禍之後,產生了損害與傷勢,所以會出現需要修復、治療的花費。
有了花費之後,這些損失的支出就需要讓應該負責的人來賠償。
因此,車禍發生之後,一定會要面對求償、賠償的問題
然而求償或賠償,就必須要先能弄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責任怎麼區分?有沒有大小比例的問題?

這篇文章的標題「車禍的筆錄、調解、談判、鑑定:事實vs.意見
我們想要來探討一下,基於我們從小受教育和訓練的方式
當我們需要溝通、或表達自己的時候
來檢視我們是否了解『事實』與『意見』的區別。

當你遇到車禍之後,你會需要進行溝通、談判、協調,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只是對象不同,主題都是以你所遇到的車禍事故為核心

從最開始車禍之後,「做筆錄」的這一件事,就是『陳述事實』的開始
標準的人、事、時、地、物的記錄著這一起車禍發生的當下,可能有關聯的事實
很多人在做筆錄之前來諮詢,都會很緊張地問:
1. 該怎麼說才不會對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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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沒有肇事責任 到底該不該賠?

這個標題 會引起你的興趣嗎?

你應該認為既然沒有肇事責任,那就不需要賠償!
頂多就是出險,讓對方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這起車禍肇事原因是對方!應該是我要求對方賠償,怎麼反而問我該不該賠?

這要說到上週才簽了刑事和解的案子...

對方是5~60歲的阿姨,我們是25歲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雙方騎uBike,在一個轉彎路口阿姨從人行道騎出來,我們右轉後來不及就撞上去了
剛開始初判表阿姨寫的肇事原因:【慢車起駛未禮讓行駛中車輛
我們肇事原因:【未注意車前狀態

所以依照初判表,阿姨的肇事責任比我們大
阿姨的傷勢比較嚴重,牙齒斷了三根同時肢體有些擦挫傷,我們是手腳擦挫傷而已

剛開始我們客戶的媽媽,陪同客戶去看望對方,請對方好好養傷
後來阿姨可能認為肇事責任她不認同,她不認為自己應該要承擔比較大的責任,明明就是她被撞
她也找了律師,後來決定去申請車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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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中你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很多來諮詢車禍問題的人,我們發現他本身對於他所面臨的車禍事故
他不清楚自己在這車禍當中,到底算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原因不外乎以下:

1.回想當下,覺得自己是「被撞」,所以認為自己是受害者
2.沒有主動去撞擊到對方、或沒有實際車體的碰撞,認為自己其實是被無辜波及的
3.前後車的既定觀念:自己是前車,絕對是後車的錯!
4.轉彎車都過一半了,被直行車撞到,到底怎麼算?

另外還有其他別的原因...

被撞」的感覺是怎麼來的?其實我們大部分人的認知就是「力量的受體
白話一點說就是:我們速度比較慢或是靜止狀態,承受對方速度的力道,就是我們普遍認知「被撞」

然而,感覺被撞是正確的,承受到撞擊也是正確的,那怎麼會變成我們是「肇事者」呢?

舉例:請看下方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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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責:超速違規與反應時間的認定

最近有一個新聞,標題一看引起小編的目光~
超速撞死人無罪?」這是11月18日的新聞 車禍發生在1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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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來討論的是
1.「超速」之於「肇事責任」的相互關係

2. 最主要的關鍵是:反應時間「1.6秒」

很多人上網找資料,會看到「反應時間」,但是不知道那對於你所遇到的車禍後續在肇事責任釐清上
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何時會需要用到?
更多人找到的是比較早期的資料:「反應時間是0.75秒

這兩個數字有什麼差異?

 

我們先說明「反應時間」是什麼?

先來看看我們大家國小時都學過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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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在車禍鑑定是「全肇責」?

 

這是一個同向同車道的車禍,只有一個車道,汽車打右轉方向燈準備右轉
右後方機車持續往前直行,汽車轉彎時就發生碰撞了。

初判表上,機車的肇事原因寫的是:未注意車前狀態。

汽車是未發現肇事因素。
由於機車車主倒地後,有頸椎椎間盤突出的狀況
當他來尋求我們協助時,他沒有把資料準備齊全,現場圖說申請過,但是不見了...
光是看到初判表,往往會認為是不是警察寫錯了?
一般來說,轉彎車再怎麼說,都一定會有肇事原因的
大部分的碰撞,來自於突然偏向或轉彎,導致另一方反應時間不夠、閃避不及
而且轉彎車都背負著「侵犯路權」的原罪!
然後對應著就是大家認為的三寶法條:「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他也忿忿不平地告訴我們,他認為警察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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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提醒你一些事:上圖是你在處理車禍理賠可能會遇到的四種人物角色,如果車禍肇事者沒有投保任意險/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就不會有理賠專員陪同調解、談判; 同樣地,如果你們之間的肇事責任沒有太大爭議,很清楚誰對誰錯,可能就不會花3000元去申請「車禍鑑定」,你也就不會見到車禍鑑定委員。

上一封信,小編忘了說,很多車禍受害者也會問這樣的問題:
1. 對方好像推給保險公司之後,就不聞不問了?
2. 已經過一段時間了,對方也沒什麼關心也沒聯絡,後續該怎麼辦?
因為受了傷的人,總是會認為應該由對方來主動關心和談賠償的事宜,尤其自己傷勢在痛的時候、不方便的時候和因為受傷要花錢的時候,就會覺得對方漠不關心,好像事不關己!越想就愈氣!

這時候,如果你很清楚,所有基本資料都準備好了之後,至少你確定安排了調解委員會,會比較安心,因為至少對方有收到開會通知,那是由調解委員會寄出的正式通知,大多數收到的人都知道應該要出席。不出席的話,其實對他們並沒有什麼好處的。

還有,聲請調解也是免費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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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遇到的是車禍 or 詐騙 ~ 請分享給妳認識的人

今天我的理賠網站上有一位網友留言:

她在竹東快速道路口個人疑似闖紅燈造成兩車碰撞,

當天為晚上約十點左右

因為下雨 ! 

以為只是輕微擦撞並未下車察看(也不確定是否有擦撞到) 

但是有稍做停留, 對方也開離車禍現場超過一百公尺

當下沒有馬上報警 就開回家

但是對方有報警 

所以後來有再回到警局對方咬定我肇事逃逸,

獅子大開口要求不合理之賠償金額高達三十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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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明確表示重要法律意見,讀者可以注意。日後要出借車輛給友人使用時,要注意對方是否領有駕照,以免無端捲入車禍賠償爭議中。

◎本案事實為:

1.車禍肇事者蔡○勳於肇事時未滿十八歲,尚未領有駕駛執照。被上訴人與蔡○勳為熟識之人,知悉蔡○勳就讀學校且無駕駛執照,為自謀生計已騎乘機車多年,仍基於朋友之義,多次出借機車予蔡○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中午,被害人薛○英騎乘重型機車,途經花蓮縣○○鄉○○村○○路與志昌街交岔路口時,遭騎乘機車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且闖越紅燈之蔡○勳撞及,傷重不治。上訴人乙○○為被害人之夫,其他上訴人則為被害人子女,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被上訴人明知蔡○勳無駕駛執照,仍將輕型機車借其騎用,屬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薛○英造成損害,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2.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中指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本件車禍事故為蔡○勳違規闖紅燈所致,而闖紅燈係違規行為乃屬一般常識,並非有考領駕駛執照之人方得知悉之規定,亦非出借機車時所必要確認使用機車之人已知悉之事項,係屬一偶發之事故。則就蔡○勳違規闖紅燈致被害人薛○英死亡之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被上訴人有無確認蔡○勳是否具有合法駕駛執照即出借機車之行為,不必然皆會發生蔡○勳違規闖紅燈肇事之結果。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於各種情況,如被害人飲酒、超載、未戴安全帽等違規行為,與被上訴人知悉駕駛人蔡○勳無駕駛執照仍將機車借予其騎乘之行為,均不致影響上開違規闖紅燈事實之發生,被上訴人於出借機車時未詢問或確認駕駛人是否有駕駛執照,與偶發之系爭車禍事故之間,並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自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則根據以下理由,將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3.按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即明。

此所稱幫助人,係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是幫助人倘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為幫助行為,致受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幫助人能證明其幫助行為無過失外,均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應審究之因果關係,仍限於加害行為與損害發生及其範圍間之因果關係,至幫助人之幫助行為,僅須於結合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後,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足,與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則非所問。

4.本件車禍事故為蔡○勳違規闖紅燈所致,而蔡○勳於肇事時未滿十八歲,尚未領有駕駛執照,被上訴人明知此情仍出借機車,致蔡○勳騎乘該機車並違規闖紅燈而撞及薛○英致死,被上訴人出借機車之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等情,為原審所認定。準此,兩造對於已經第一審判決敗訴確定之蔡○勳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一節,似無爭議。

果爾,則倘無被上訴人出借機車之幫助行為,蔡○勳應不致騎乘該機車肇事,即被上訴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幫助行為,結合蔡○勳之過失侵權行為,均為造成薛○英死亡之共同原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非全然無據。至被上訴人知悉蔡○勳為自謀生計已騎乘機車多年,並多次出借機車予蔡○勳,縱屬實在,亦僅涉及被上訴人有無就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所為主張無過失並為證明而已,與因果關係之判斷無關。

【筆者個人觀點】最高法院判決意見,對於民眾的法律觀念,有以下的教育意義:

5.將自己車輛出借予第三人,若「出借者」知悉第三人未領有駕照,仍將車輛出借,而後第三人駕車肇事時,則「借車」也構成肇事行為的「幫助行為」。在法律上,「出借者」也必須與「肇事者」(第三人)一起對於「受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單純借車,未必會導致車禍發生,因而借車與車禍發生在法律上沒有因果關係」這樣的看法、論點,將來可能不再被法院所接受,因為「借車行為」也是
導致車禍發生的「共同原因」。

6.日後要將自己車輛出借第三人時,應該注意對方有無駕照。尤其,未成年人(學生)相互間借車情況不鮮,父母在買車給小孩同時,更應該提醒子女避免隨意出借車輛予朋友。否則,依照上面的法律標準,一旦第三人無照駕駛肇事,未成年子女勢必對受害者也要負賠償責任,而父母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又必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真是無端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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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個發生在台灣的故事,Tiffany認為這是很重要的常識,希望您也能將此故事介紹給身邊開車的朋友,讓她們多注意自己的權益,無論如何開車要小心,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半年前的一個傍晚,我在高架橋上因塞車而停下來,也被後車『推撞』而撞上前車!有找警察來處理,用了本篇的觀念,後來當場達成「和解」,後車(只保強制險)同意賠償我車與前車的修理費用。

常識: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 特別註明速度是『零』

我以前就有看過相關的 mail,所以這次被撞,在筆錄上就特別註明速度是『零』,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所以自己完全沒有肇責,後車需完全賠償我及前車的損失,我的車修了13萬,幸好先前有看過相關的文章,否則就虧大了。

其實,一般人對 『追撞』 、 『推撞』 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當然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

▲▲ 日前,朋友發生車禍,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輛『推撞』,結果損失慘重!他做筆錄時,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推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

所以,以後如果遇上這種事情,一定要寫說是,後方車輛 『推撞』! 這樣,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做賠償的動作請千萬記住!是 『推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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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蘇先生問:
我騎機車與休旅車發生車禍,對方因閃避計程車急速右彎撞倒我,導致我右手扭傷及腳踝挫傷,車損修復約五千元,對方原有意賠償,豈料事後卻改說要申請車禍鑑定,叫我去打官司求償,用繁複手續跟衍生費用逼我退讓,請問我該如何在花費最少的情形下求償?可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罪嗎?

 

律師王杏文答: 
車禍損害欲求償的情形甚為普遍,最節省訴訟開支的方式,就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讀者當然可採取此方法,提告方法有二,若在警察做筆錄時,即表示要提告,警察會轉送地檢署;另讀者也可獨立向地檢署提告。 
檢警通常會將案件先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委員試行調解,讓雙方協調出可接受的賠償方案,若協調不成,案件就會進入地檢署偵查,但若檢警未主動移付調解,地檢署偵查中,當事人也可向檢方表示有和解意願。 

案發六個月內提出

檢方偵查中,讀者可要求送鑑定釐清雙方責任,並應提出醫療單據等受傷證據,等地檢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進入地院審理時,讀者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可免繳裁判費給法院,讀者若未聘請律師,就不會支出任何訴訟費用。 
如果讀者是單獨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法院會依請求金額要求繳納裁判費。提醒讀者,刑事傷害告訴須於案發六個月內提起,逾期則無可挽回。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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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以上意見出自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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