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遇到的是車禍 or 詐騙 ~ 請分享給妳認識的人

今天我的理賠網站上有一位網友留言:

她在竹東快速道路口個人疑似闖紅燈造成兩車碰撞,

當天為晚上約十點左右

因為下雨 ! 

以為只是輕微擦撞並未下車察看(也不確定是否有擦撞到) 

但是有稍做停留, 對方也開離車禍現場超過一百公尺

當下沒有馬上報警 就開回家

但是對方有報警 

所以後來有再回到警局對方咬定我肇事逃逸,

獅子大開口要求不合理之賠償金額高達三十多萬 

如果我不賠就說要告我肇事逃逸 

對方有去驗傷 但是外表看起來沒有任何外傷 

醫生診斷證明書上只寫"背痛、胸痛需要休養"

因為目前雙方都尚未做筆錄,

對方咬定我害怕背上肇事逃逸之罪名 獅子大開口 

我想知道我一定會被告肇事逃逸嗎?

我需要賠償這麼多錢嗎?

我回電時~已經以20多萬和解了!筆錄都還沒做錢就給了!

期待對方做筆路時放她一馬~有那麼嚴重嗎?

對方以同樣的手法去年已經玩過一次了~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

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

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

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

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

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

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

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

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

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

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

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

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

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

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

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

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因此個案中的網友可能因為心想輕微的小插撞應該沒事

~對方也沒有下來 所以就回家了!最保險的做法是自己去 

警察局備案~如果沒事時間過了就沒事~

對方式經驗老到!第二天早上去門診說背痛及胸痛~

如何證明是昨晚擦撞所造成的呢?

所以只能說沒有經驗的女生被未知的法律程序給嚇到了!

加上有花錢消災的心態助長了這類的事件一直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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