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或全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的保障

受害人(因車禍受傷的人[不含單一事故的駕駛])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掛號費,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以申請。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不含國術館)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義肢、齒器材(五萬為限)、義眼(每顆一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醫療器材(兩萬為限)

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二百項,

並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前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台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台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台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台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台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台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台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台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台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台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台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台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台幣五萬元。


第6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7條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顯著醜形)女性可理賠至60萬元,男性可理賠至37萬元。

「顯著醜形」依下列範圍為準:

(一)在頭部遺存直徑八公分以上之瘢痕者。
(二)在顏面部遺存直徑五公分以上之瘢痕,或八公分以上之線狀痕,或不同部分之線狀痕合計達十二公分以上,或直徑三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者。
(三)在頸部、下頷部遺存直徑八公分以上之瘢痕者。)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接可申請理賠。

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備案。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依交通事故可分為:

1.單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路樹):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2)車上乘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3)駕駛人「不能」申請理賠。

2.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車子擦撞):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或車內乘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2)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強制險[不理賠]?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時,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所致。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1.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2.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3.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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