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遇到的是車禍 or 詐騙 ~ 請分享給妳認識的人
今天我的理賠網站上有一位網友留言:
她在竹東快速道路口個人疑似闖紅燈造成兩車碰撞,
當天為晚上約十點左右
因為下雨 !
以為只是輕微擦撞並未下車察看(也不確定是否有擦撞到)
但是有稍做停留, 對方也開離車禍現場超過一百公尺
當下沒有馬上報警 就開回家
但是對方有報警
所以後來有再回到警局對方咬定我肇事逃逸,
獅子大開口要求不合理之賠償金額高達三十多萬
如果我不賠就說要告我肇事逃逸
對方有去驗傷 但是外表看起來沒有任何外傷
醫生診斷證明書上只寫"背痛、胸痛需要休養"
因為目前雙方都尚未做筆錄,
對方咬定我害怕背上肇事逃逸之罪名 獅子大開口
我想知道我一定會被告肇事逃逸嗎?
我需要賠償這麼多錢嗎?
我回電時~已經以20多萬和解了!筆錄都還沒做錢就給了!
期待對方做筆路時放她一馬~有那麼嚴重嗎?
對方以同樣的手法去年已經玩過一次了~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
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
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
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
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
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
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
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
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
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
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
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
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
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
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
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
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因此個案中的網友可能因為心想輕微的小插撞應該沒事
~對方也沒有下來 所以就回家了!最保險的做法是自己去
警察局備案~如果沒事時間過了就沒事~
對方式經驗老到!第二天早上去門診說背痛及胸痛~
如何證明是昨晚擦撞所造成的呢?
所以只能說沒有經驗的女生被未知的法律程序給嚇到了!
加上有花錢消災的心態助長了這類的事件一直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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