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告求償79萬最後反賠償28萬

 

客戶來尋求我們協助時是被對方提告民事損害賠償79萬元
當我們確認了所有資料:
1. 肇事責任無法釐清:雙方是在黃線網區域在黃燈時 客戶準備要轉彎 對方直行搶黃燈而發生碰撞
    實務上這樣的肇事責任會是一人一半,如果硬是要車禍鑑定,5:5的機會還是比較大!

2. 傷勢部分:客戶(我方)是載著媽媽,傷勢是右腳骨折須共休養六個月、媽媽則是有蜘蛛網膜下出血,
    幸好出血量不大沒有手術,自行吸收!對方是肋骨骨折,診斷書上是宜休養三個月

 

因此這樣看起來,事實上對方應該要賠償我們,因為傷害和損失加總起來,
考量肇事責任,我們的損失應該超過對方無誤!
但我們卻先被告了!!!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中你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沒有良性溝通而產生的誤會:
對方在初期因為比較心急,對於我們相應不理的態度,不知道聽了誰的建議,直接提告了民事「損害賠償」,
而不是按照一般人先提告刑事的「過失傷害」。
然而,客戶也不是真的「 相應不理」,他的骨折是橫斷性骨折,休養時間真的會比較長,
而且他並不清楚到底應該求償多少?應該如何與對方談?
加上跟媽媽同住,兩人都同時受傷,還需要請已經出嫁的姊姊回來家裡照顧他們,
因此在對方要求談賠償的時候,事實上他家裡頭因為這個車禍一團亂,無暇應付,實際的狀況是這樣子的。
所以客戶收到對方的起訴狀時,真的很不爽!!!

 

*時間進程:

客戶來找我們時,時間還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因此就先協助客戶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
他因為腳不方便,都是由我們協助把所有作業完成。
另外當然就是要應對對方提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告訴,通常民事庭開庭之前,都會安排「法院調解」,
也就剛好彌補了他們雙方之前沒有進行調解的部分。
所以我們協助把他和母親受傷與損失列出了求償的清單,
調解的時候或者要回應對方民事庭開庭的話,都會需要這些資料。

當然對方收到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是不太高興的!
當天我們也陪同客戶去,雙方也沒有什麼交集。

 

 

 

*調解:
事實上,我們也建議客戶在偵查庭上回應檢察官是:願意再去調解溝通!
因為我們都清楚,車禍本來就是不小心的,
如果能夠透過調解達成和解,幫他們雙方都解決這個問題,這才是對雙方最有利、雙贏的結果。
只是「溝通」是每個人都要學習的終生課題,不論是跟親友的溝通、
或是因為這種車禍事故與陌生人的溝通、談判與協調,
後者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更加的陌生、未知,而產生更多臆測和恐懼不安。

 

因此這樣下來,我們有了兩次調解的機會!
一次是民事庭開庭前的調解、另一次是偵查庭之後的轉調解。

其實,我們也清楚這兩次調解有可能不會有什麼共識與結果,
但是透過調解,他們對於彼此雙方之前完全沒有溝通的狀態下,
開始逐漸理解對方對於這個車禍事故的想法與態度,其中當然也夾雜著情緒!
雙方都指責對方沒有來關心!
雙方也都指責對方肇事責任比較大!
第一次調解互不退讓,其實這真的很正常~

所以第一次調解,我們沒有把求償明細提出來,只有提到我們這方傷勢與大約損失的金額


再到第二次,由於民事庭也來了傳票必須要提出答辯狀,
因此答辯狀中就附帶著我們加總算出來的求償明細金額,客戶和他媽媽總共求償163萬左右。

因此第二次的調解,就是針對數字,對方提出了他的質疑,那麼第二次的調解,當然也不會成功!

 

但是透過第二次,我們觀察到對方雖然嘴巴很強硬,但是他看到了我們這裡所有的診斷證明書上的傷勢,
看到了兩個人因為這個車禍產生的痛楚,
雖然他自己也受傷,他也確認我們是兩個人的傷勢,他心裡應該清楚是要準備賠償給我們了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談判 如何面對自己與對方的情緒壓力

 


*民事庭開庭:

這是對方告我們的言詞辯論庭,可是對方變成在答辯,
法官清楚對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程度應該是低於我們這邊的狀況,
也得知我們的刑事告訴正在進行中,因此法官決定要等刑事庭這邊有結果,才會再次安排開庭。

 

 

*訴訟程序:

偵查庭檢察官收到了調解不成立的結果,當然就是直接起訴對方。
起訴之後,這案件就會來到刑事庭,交給法官審理後判刑。
然而,刑事庭開庭之前,又會安排一次「法院調解」!
沒錯,這樣的程序與機制,就是在幫助車禍事故的雙方盡量有溝通、協調的機會

 


延伸閱讀:
車禍理賠提告之後 難道不是就要處理「賠償金額」的判決嗎?

 

 

*和解契機:

就在這一次調解
我們與客戶大致上實際計算了他可以接受和解的範圍,也是經過了前幾次調解、開庭
客戶也逐漸了解對方的狀況,雖然還是有許多情緒,想要跟對方嗆聲,也都隱忍下來
因為每次的溝通、協調,是我們來協助當他的發言人
為的就是不要讓客戶在衝動之下,脫口說出情緒性的發言,導致談判再次破裂
(即使破裂,我們也仍有挽救和下一步的策略)

其中當然不乏調解委員對於雙方的勸說,三次調解都是不同個委員,
然而委員們都必須要在最短時間內進入到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態下,進行居中斡旋與談判、協調,
其實很不容易,說的話也不是那麼到位!
但是透過我們(通常在調解會 我們的角色是「協談人員」)協助,去平衡、去彌補那些表達不足的溝通,
將大大地可能促成共識,很快地和解的契機就會出現!
這第三次的調解,安排在刑事庭開庭前50分鐘,終於對方在調解委員的勸說下,願意提出28萬的和解金額,
而這個金額也落在我們跟客戶說明的合理範圍中,客戶也答應接受這個金額。

 

然後在接下來的刑事庭,直接當庭製作調解筆錄,把和解條件都寫在上面,讓雙方都簽了名!
雙方也約定,只要和解金額給付完成,要一同撤銷對於對方的提告,並且放棄所有刑事、民事訴訟的權利。

 

 

*延宕與轉折:

本來應該在隔月的10號之前,對方要把28萬的和解金額一次匯入到客戶的帳戶中,隔月11號要一同前來撤銷告訴
我們在那個日期之前,協助告知對方,民事告訴撤告的部分可以拿回2/3他之前預繳的裁判費。
事實上,我們所要做的只是去「再試探」,因為我們了解大多數人並不清楚訴訟的一些細節流程,
為了讓和解要更加的順利,不要橫生枝節,我們都會去嘗試與對方建立基礎溝通的管道。

 

對方一開始接到我們電話時,事實上是有一點敵意的,我們也盡量透過聆聽、說明,去讓對方卸下心防,
但沒想到對方說手頭並不方便,希望28萬要能夠分期!
我們當然會提醒:你在法庭上當庭簽下了和解筆錄,這部分可能也要向刑事庭法官說明,可能會比較好。
後來,我們幫客戶分析就讓對方分期,利大於弊,然後由我們這邊去協助他跟法官陳報,
法官透過書記官來電了解,我們可以接受這樣的狀況,就只是撤銷告訴的動作,
必須要延宕到對方把和解金額全數給付完畢,才能進行。

客戶和書記官約好,每兩個月的10號確認對方是否準時匯入款項,就這樣延宕6個月。

 

*結果:

在最後期限的前兩個月,收到了對方提告民事庭的傳票,那個法官也應該知道後續的狀況了,
所以安排了最後一期分期匯款的後一日開庭。
我們也協助客戶告知法官,對方有依照約定已經給付了前面幾期的和解金額共20萬,後面只剩下兩期,
我們也相信對方不會食言,因此就依照法官安排開庭的日期,兩人都會到法院,開庭時當庭提出撤銷告訴。

 

雖然對方倒數第二期的金額沒有匯入,我們告訴客戶要耐心等待,因為我們實際跟對方談話,
我們聆聽也理解對方的無奈,畢竟他本身也有受傷與損失,但是他沒有得到半毛錢的賠償!
這種心有不甘的感受,我們也會嘗試讓他對我們釋放、宣洩出來,
因為三次的調解對方都沒佔到任何便宜,被調解委員說了好幾句,
而我們的角色雖然都是陪同、協助我們的客戶,
但是在重要的時機點,我們必須扮演起那個去平衡對方內心槓桿的角色
讓對方知道我們其實也認同、也理解他的無奈,
幫助他在情感面和理智面去認清這件事情走到這個階段,已經是對雙方最好的處理,
他也可以慢慢放下,進而讓他能夠順利完成後續所有和解金額的給付。

 

 

這個案例分享,你會比較清楚我們協助客戶從旁邊客觀、冷靜並且全面性的考量,
每一步與對方的接觸、溝通,如何能夠達到雙贏或效益最大化的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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