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提告之後 檢察官為什麼還要安排調解?

你知道車禍的處理,到了訴訟階段,
提告之後並不是馬上處理「賠償金額」的問題嗎?

通常,車禍的處理到了僵持不下的階段
或到了快要滿六個月的刑事訴訟期限
「提告」過失傷害就成了不得不的選項

對於受害者來說,他沒有辦法在六個月內獲得他認為合理的賠償
或他認為可以接受的和解條件未被滿足下,這個車禍的談判仍然持續進行
受害者可能在過程中遭受到第二次傷害:
像是肇事者不理睬、推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所提出的賠償一再刁難,
在於肇事責任的過失比例,也有所質疑

對於肇事者來說,對方提出的賠償超出了他能力範圍,
即使有保險公司仍不足以支付對方所要求的賠償金額(沒有保險公司就更不用說了…)

對方針對肇事責任無法認同彼此應該負擔的比例,
或者因為傷勢、情緒在應該要理性談判時,總凌駕於事實基礎上,而無法順利達成共識與和解

以上其實大致可以看出,
車禍談判往往都是面臨到「談不下去」、「僵持不下」的狀況,最後只好走上訴訟一途。

那麼......
提告之後,就馬上是要請法官判決「賠償金額」嗎?
不是的!
六個月內的刑事告訴:是針對因為這起車禍,造成人員傷亡,並且有肇事責任的釐清問題
刑事的部分就是跟犯罪事實有關而已!

跟賠不賠錢?該賠多少錢?沒有關係!
除非你同時提告刑事的過失傷害與民事的損害賠償
否則談「錢」的事,都要等到民事庭開庭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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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開偵查庭後,檢察官似乎還是安排雙方去調解?
不就是因為調解不來,談判破局了,才來法院訴訟的嗎?為何還要轉去調解呢?
我們經常收到類似這樣的問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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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提告的人,只知道自己車禍中有受傷,連談都還沒真正談過
深深害怕或擔心對方會跑掉、不負責任,先告了再說~

然而真正提告了,卻根本不知道接下來要做什麼?

 

像上頭這個填寫問卷的例子,他們有調解過一次,
但是連金額都沒有談到:「未確定賠償金額

有幾個解讀:
1. 他不知道自己應該如何求償、不知道如何列出賠償的項目
   或要求多少金額對他才是合理,才不會吃虧
2. 誤解與迷思:很多人以為傷勢有所謂的「行情」!
   骨折一根骨頭10萬、擦挫傷5~8萬...所以不斷在網路上找資料(事實上並沒有...)
3. 精神賠償的行情價?可能知道精神賠償不需要單據,反而不知道該要求多少
4. 該要有單據的部分,卻無法明確提供,所以遲遲無法確定賠償金額
   例如:領現金的工作,無法提供薪資證明

然而這些有關「賠償金額」問題,在提告之後的「偵查庭」是不需要提出來的
因為「偵查庭」是檢察官針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人
而去偵辦這個案件是否讓提告的人受傷?
對造是否有肇事原因則為犯罪事實?有無明確事證?
如果沒有任何的疑慮,事證也都很明確,有車禍事實、有人受傷、對造有肇事責任
那麼,即使只要有1%的肇事責任,「過失傷害」就可以成立了!

這些跟肇事方賠不賠錢?或他的保險公司賠不賠錢?一點關係都沒有~

延伸閱讀:車禍案例:提告『 過失傷害 』了!馬上就有錢了嗎?


同樣地,如果這起車禍,雙方都受傷,雙方都有肇事責任,只是比例大小不同
就是互相提告的狀態!
也很容易僵持不下,只是雙方之間談判的進退,更需要謹慎的拿捏~

那麼,「提告」對於車禍理賠的處理是什麼意義?
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他可以用來「以戰逼和、以刑逼民」的手段
白話就是透過「提告」讓對方屈服他所要求的和解賠償條件!


但是....
很多受害者以為「提告」是一種目的就是要入人於罪!
要讓對方背上刑責、要有前科
讓他認為藉以宣洩自己的怒氣,因為對方肇事者讓他受傷、賠償又不甘不脆!
或對他之前求償的反應不理不睬、惡劣的態度
甚至於...把這個當作「獅子大開口」的利器
如果對方肇事者真的非常擔心會有前科、會坐牢,
要不就是乖乖就範、要不就是找律師來打官司

對肇事者而言,事實上,我們反而認為這是一條出路...
因為在雙方僵持不下時,調解委員、保險理賠都已經盡力做了他們該做的事
最後仍然走上訴訟一途時,也算是幫肇事者解了套
要嘛...就是被判刑,只要不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這些比較嚴重的狀況
六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
錢可以解決的事,其實真的都算是小事
當然,判到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實在就是應對檢察官與刑事庭法官態度有很大問題
四個月換算起來,也要繳12萬得易科罰金,甚至可能不得改服勞役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案例分享:一關又一關 你堅持得下去嗎?

 

 

*另外提供的知識:
該如何判斷被害人的傷勢為普通傷害,還是重傷害?

要看被害人之傷勢是否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情形,
如果符合,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重傷害。
 

以下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規定之重傷情形: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當然只要能跟受害者達成和解,過失重傷害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可以讓法官去裁量。

 

另外,不只是偵查庭,刑事庭、民事庭開庭之前也會安排「強制調解

我們一般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的是「任意調解」

請看下圖的第7點,所以無論如何,你都避免不了會跟對方在調解會的談判桌上短兵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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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車禍談判往往都是面臨到「談不下去」、「僵持不下」的狀況,最後只好走上訴訟一途。
這中間仍然避免不了與對方「調解」的過程,只是主持人從調解委員可能換成了法官
你的談判場景從區公所換到了法院~

那麼,小編在這裡提出一個問題給你:

你是否能夠了解在區公所的調解會上轉換到法庭上,你又應該做什麼轉變?

不管你是受害者或肇事者,你認為這其中的差異是否可以掌握?

 

換個想法給你,

如果你在真正與對方對簿公堂之前,有很多次機會是透過鄉鎮區公所的調解會去跟對方溝通

其實你會比較能摸清楚對方的思路,到了法庭上對你才是有利的

這就是「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延伸閱讀:車禍談判:聰明反被聰明誤!

 

 

絕大部分車禍事故的兩造雙方,從來都不認識對方
因此,你要透過什麼迅速去掌握對方會怎麼回應?
猜測、假設?看對方臉書?網路上找類似的案例?
再怎麼樣都比不上你現場看對方回應你設計過提問的問題 直接看他反應!

這正是你為何需要有人協助你處理車禍理賠的主要原因
如果你擺脫不掉你在這個車禍事故中的情緒,
請你要找一個非當事人的親友協助你去調解、談判

 

所以,車禍理賠提告之後,會先進入刑事偵查的階段
如果想要快點跳到民事賠償,可以直接提告「損害賠償」(但是要準備付裁判費喔~)
提告之後並不是跳過調解,直接判決喔~
還是會在開庭前安排兩造雙方進行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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