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的骨折造成的臥床引發肺炎最終死亡,怎麼可能跟車禍沒有關係呢?

 

中間是哪裡出了問題!

 

車禍事故的傷害跟最終死亡的結果不同

 

一、受害者於10611290000分跟被保車輛(車號:MI-6000)發生車禍送台中@綜合醫院急診當日住院治療,1061207日出院,將轉診至國軍@@總醫院護理之家,至國軍@@醫經急診室醫師發現有雙側肺炎,醫師評估由@@綜合醫院出院時就帶有鼻胃管、尿管、雙側肺炎建議住院,106127號急診入院至1061214號出院,1061221日入住台中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107210日死亡。

 

一般來說家屬因突如其來的噩耗,一心想處理接下來的後事,也因不懂後續保險理賠處理程序上會有何差異,就全由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所配合的@@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專心處理後事結束後再處理車禍相關理賠事宜。

 

保險公司回覆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現在問題來了,死亡證明說所寫的是:『心臟衰竭、呼吸衰竭、陳舊性腦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炎。自然死亡』,哪一個跟車禍有關啊,每個人的第一反應是:『醫生都說沒有關係了,你還有什麼意見。』經多次鄉鎮公所調解,保險公司仍然依據@@醫院死亡證明書中的原因為自然死並非與車禍相關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只願意承認死亡前的傷害事故,之後的死亡跟車禍無關。

 

檢察官也背書說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當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後,也只有走上法院一途。對肇事者提出過失致死的告訴,面對的第一關當然是檢察官。正常的程序是當車禍發生當下死亡,醫院是不可以開出意外的死亡證明書,所以必須報請檢察官來勘驗屍體,請法醫開出死亡證明書,現在問題來了。

第一時間送醫院,治療一陣子之後的死亡,依然可以報請檢察官請法醫來驗屍,問題是你必須跟醫師說跟車禍有關,而醫師就會回覆你,那必須報請檢察官處理,但是當醫師治療一段時間之後,病人引發其他的併發症或是慢性疾病,連醫生都會覺得跟車禍沒有關係,而慢慢傾向是疾病死亡,而不是車禍造成的死亡。

這中間有一點複雜是因為醫生眼中的因果關係跟車禍保險理賠所說的因果關係不太相同,雖然都用『因果關係』包含的範圍卻不相同。

 

檢察官依職權函詢問了當初開死亡證明書的醫院有無因果關係,回函當然是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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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麼回覆的答案會跟車禍沒有關係呢?


 

二、依據法務部(80)法檢字第03549號函釋:醫院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認定之疑義說明:第二項:按諸實務經驗,因車禍受傷被送至醫院施以手術或藥物治療歷數日或數月而未癒者,顯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害。其於治療期間因顱內出血不止、敗血症、肺炎等併發症或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致死,要與一般正常情況下之病故有別,其是否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由檢察官相驗查明。故仍以「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為宜。

 

依據上面的函釋對於『車禍』的認定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為宜,不然也應該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二項(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之規定應參考@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綜合醫院及國軍臺中總醫院之病歷記載內容之後再來開才會比較適當。

 

但是@@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根本沒有參考前面二家醫院的所有病歷資料,就依據原本慢性疾病的原因開出了死亡證明書,既然沒有任何跟車禍有關的病歷資料,回覆的答案當然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了。

 

 

病程進展資料:

1受害人於1061129肇事者發生車禍、時間:AM09:09119護送送至@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綜合醫院急診室急急救診斷(:1.頭部外傷合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血腫(水腦症)2.左側顴骨骨折、3.右側頚椎橫骨突骨折/6-74.全身多處擦傷、CT電腦斷層影像影本為證

*(當日急診轉加護病房)

 

2.1061207日出院、但因死者頭部外傷性大腦損傷出血,(導致日常生活執行困難,呼吸不順困難、出院時身上置入攜帶多條基本維持生理機能之管路,1.鼻胃管-無法由口進食/吞厭困難、2.存留導尿管/無法自解尿液)出院當日再入國軍@@總醫院急診。

3.1061207:原預出院當天轉護理之家照護、因續發身體情況差,故第二度送入國軍@@總醫院急診住院:(呼吸喘困難)、胸部X光顯示、(雙側肺炎): 痰多、自咳能力差。

4.1061214:出院時:身上置入攜帶多條基本維持生理機能之管路:

  *1.鼻胃管、*2.存留導尿管。

 

 

5.1061221:救護車與家屬陪同下住入(臺中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五、依據主力近因原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之主要或有效原因,而非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之原因。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原因有二個以上,而每一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即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之主力近因。」,受害人雖曾101年顱內出血過但癒後恢復的狀況跟一般正常人一樣、才在這次行走時遭肇事者撞傷,因此多重器官衰竭之前是雙側肺炎、呼吸喘(困難)近期意外造成: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水腦症IICP顱內高壓(嚴重腦部損傷)、原本會走路的行人(變執行日常生活困難,臥床、虛弱、意識型態改變)因腦部嚴重損傷、導致一係列死者身體功能逐漸下降及喪失最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之前是主因車禍,所以應強制汽車保險法之規定依法給付。

 

雖然經過許多困難,還好最終順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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