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超速違規與反應時間的認定

最近有一個新聞,標題一看引起小編的目光~
超速撞死人無罪?」這是11月18日的新聞 車禍發生在1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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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來討論的是
1.「超速」之於「肇事責任」的相互關係

2. 最主要的關鍵是:反應時間「1.6秒」

很多人上網找資料,會看到「反應時間」,但是不知道那對於你所遇到的車禍後續在肇事責任釐清上
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何時會需要用到?
更多人找到的是比較早期的資料:「反應時間是0.75秒

這兩個數字有什麼差異?

 

我們先說明「反應時間」是什麼?

先來看看我們大家國小時都學過的公式:

距離 ÷ 時間 = 速度
時間 × 速度 = 距離
距離 ÷ 速度 = 時間

假設一般市區道路速限是時速50公里,各換算0.75秒和1.6秒是多長的距離?

0.75秒 x (時速50公里=秒速13.89公尺) = 10.41公尺

1.6 秒  x (時速50公里=秒速13.89公尺) = 22.22公尺

反應時間之定義:從事件的觸發至踩下煞車之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

*請注意:這裡還沒有完全煞停住車輛喔!!!

1. 美國北佛羅里達州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為1.6

資料係由64位測試者之測試結果所取得,其中一組為49位年紀較輕者,另一組為15位年紀較大者

最後結果顯示在年輕及年長兩組中均有95百分比之人其反應時間為1.6秒.。

 

參考文獻: (下圖為原文摘要)
Paul L. Olson and Michael Sivak, " Perception Response Time to Unexpected Roadway Hazards", Human Factors, 1986, 28(1), 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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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北大學事故重建0.75秒:大多數的駕駛於一般之交通狀況下在已感知危險必須做停車動作之後的一個典型反應時間。

 

(A typical reaction for most drivers under most traffic conditions after driver has perceived the hazard requiring a stop)。

 

 

反應時間通常會因為駕駛者的察覺來決定煞車的需要,其列出利用三種不同的察覺情形來發現反應時間。
如下所示:

 

    預期發生:駕駛者有較好的警覺性,感知及反應時間為1.2秒(感知時間0.5秒,反應時間0.7秒),煞車反應時間為0.2秒。

 

    非預期的:當事件不是所能預期的,感知及反應時間需1.75秒(感知時間0.5秒,反應時間1.25秒),煞車反應時間仍為0.2秒。

 

    驚覺:駕駛者的可視性被妨礙了,感知時間1.2秒,煞車反應時間0.3秒。

 


下圖的「反應距離」就是反應時間所需要的距離,時速50公里行進間車輛需要完全煞車停止的距離
就是反應時間所需要的距離 + 有效煞車後慣性移動的煞車距離
車速越快,所需要的停煞時間和距離就會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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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車禍鑑定,有關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仍以西北大學事故重建為主

這一張就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
(交通部61.5.5頒布,66.5.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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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依照這張表格時速50公里,路面情況假設是乾燥、鋪設瀝青是在一年至三年的期間
開始踩下煞車到停止的距離應該是13.0公尺

如果採用舊有西北大學的數據 反應時間是0.75秒
則平均來說 時速50公里行進間的車輛完全煞停的距離=反應距離10.41公尺 + 煞車距離 13.0公尺 = 23.41公尺

如果採用北佛羅里達州大學的數據 反應時間是1.6秒 則是 22.22公尺 + 13.0公尺 = 35.22公尺

 

這一則新聞中說到法官依照這樣的算法,由於雙方距離太近只有8公尺
即使沒有超速,是標準時速範圍內也需要有22.22公尺的反應距離
根本不夠肇事者反應的時間和距離,因此判斷沒有肇事責任而判定無罪。

再去找有影片報導的新聞,你才會看到所有事實的全貌!

他們是對向的兩台機車,被撞死的楊姓機車騎士從對向車道騎到快接近路口處時,
未道路口中心處先行違規左轉 (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在行人穿越道之前 機車已經偏左並且有傾倒的跡象)
所以事實上他先要左轉並且自摔
對向肇事者曾姓機車騎士應該也是綠燈直行,進入畫面速度的確很快
碰撞到楊姓騎士的機車是在曾姓騎士的車道上
因此楊姓騎士就已經佔用對向車道 侵佔了對方的路權 責任本來就比較大了!
再來才深究楊姓騎士的「超速」到底有沒有造成這起車禍的肇事原因?
如果有,就會產生肇事責任。

 

延伸閱讀:轉彎車不是該讓直行車嗎?為什在車禍鑑定後,我是「肇責原因」?

 

「超速」只能算是違規,違反那個路段的時速規定而已
假使騎在一般道路上,沒有突如其來的人、車、物品,速度保持在駕駛人的控制上,即使超速也不會發生什麼狀況
如果發生了碰撞車禍是「嚴重超速」通常一般定義是超過該路段速限往上加時速40公里以上
也就是一般路段速限時速50公里 + 40公里 = 90公里
時速超過90公里以上 就是「嚴重超速」會產生公共危險的疑慮
因為每一個路段都是公共區域,由眾人一起使用,當你駕駛的交通工具速度可能超出你所能掌握
對他人造成生命財產的危害,那當然就會是很明顯的肇事原因

以這起新聞中的車禍而言,楊姓騎士車速雖然是快,但是要達到時速90公里,可能還不到!

無照駕駛也是違規的行為,但是能不能算是肇事原因?
如果開聯結車的騎普通重型機車,事實上他只能騎輕型機車,算是越級駕駛、也是無照駕駛
違規會被開紅燈,是行政罰
但是這與當下發生車禍的肇事原因有直接關聯嗎?其實是沒有的!
只是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沒戴安全帽也是違規的行為,但是因為沒戴安全帽,發生車禍之後導致嚴重頭部外傷,
這部分要怎麼看呢?
這要分成造成車禍事故的原因和事故中致人受傷的原因,是兩件不同的事。
在車禍事故中,騎車未戴安全帽是違規,但是不影響他人交通安全,影響的是騎機車的人本身的安全
所以他沒戴安全帽跟別人發生碰撞,主要的原因是未依號誌或標線行駛?還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還是支線道未禮讓幹線道?或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這些是「駕駛行為」所導致的交通意外。
一個沒戴安全帽的騎士,與別人發生碰撞的車禍,也不一定會傷到頭部,輕微的可能是四肢或身體擦挫傷
車禍報案了,警察也是會開個紅單,行政罰而已
就跟「超速」一樣,沒有發生車禍,只是被警察抓到就開違規紅單罷了。


然而若是導致頭部外傷,到了法院,這個傷勢的相當因果關係就會跟這個行為人沒有戴安全帽有直接關聯
因為騎士如果有按照規定戴上安全帽騎車,或許傷勢就不會這麼嚴重。
請看法院的判決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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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最基礎的事實,
1.如果曾姓騎士左轉彎前先停等,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車禍的發生則可以避免。
2.如果曾姓騎士即使左轉彎後自摔,但自摔在另一側,可能不會遭到對向直行機車輾斃,
但機車橫倒路中央,可能造成撞擊的楊姓騎士人車都受傷。

突然地變換行車方向,讓在你周遭一同行車的其他騎士、駕駛都是非常驚嚇的行為,無從預防。
突然地失去平衡自摔倒地,後車行車距離保持的安全距離不足,有碰撞到,這樣的肇事原因仍可能是前車較大
後車無法預測、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些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如果安全距離夠長,就有足夠的閃避反應時間。
然而這則新聞是對向的機車,其實更難以判斷對向的行進動線,也會違反所謂的信賴原則

至於這類的車禍,最常見的是左轉彎車視線和直行車的視線被其他車輛擋住
我們十分建議每位用路人都要懂得「防禦性駕
不要只看前後左右的車,要看到前後左右之外的車,那些都隱藏著更多的風險!
可以盡量保持警覺,看前車和前前車、後車通常比較困難去看到後後車,左和右也常是視線的死角
尤其當你是小車,其他車輛都比較高或體積較大
遮擋視線、視角狀況很嚴重時,都要更加的小心和注意

透過這則新聞,我們也知道法院採用的資料已經陸續更新

仍然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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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與你討論的是「超速」違規是否與肇事責任有一定的關聯?
其他的違規行為與肇事責任是否也產生一定的關聯?
以及 現行的反應時間1.6秒如何應用在車禍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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