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筆錄、調解、談判、鑑定:事實vs.意見?

發生車禍之後,產生了損害與傷勢,所以會出現需要修復、治療的花費。
有了花費之後,這些損失的支出就需要讓應該負責的人來賠償。
因此,車禍發生之後,一定會要面對求償、賠償的問題
然而求償或賠償,就必須要先能弄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責任怎麼區分?有沒有大小比例的問題?

這篇文章的標題「車禍的筆錄、調解、談判、鑑定:事實vs.意見
我們想要來探討一下,基於我們從小受教育和訓練的方式
當我們需要溝通、或表達自己的時候
來檢視我們是否了解『事實』與『意見』的區別。

當你遇到車禍之後,你會需要進行溝通、談判、協調,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只是對象不同,主題都是以你所遇到的車禍事故為核心

從最開始車禍之後,「做筆錄」的這一件事,就是『陳述事實』的開始
標準的人、事、時、地、物的記錄著這一起車禍發生的當下,可能有關聯的事實
很多人在做筆錄之前來諮詢,都會很緊張地問:
1. 該怎麼說才不會對我不利?
2. 我認為都是對方的錯 我該怎麼說?
我們大多回應:「你只需要說『事實』就可以了!

筆錄上的問題,本來就是圍繞著人、事、時、地、物來做記錄而已!
當然,你可以在其中陳述表達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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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要簡單區分「事實陳述」或「意見陳述」

1. 冰淇淋很好吃!(這是一個意見)
    冰淇淋通常是用牛奶製品做的。(這是一個事實)

2. 足球大部分是黑白相間的(事實)
    和跳舞相比,足球是更好的運動(意見)

當然有許多偽裝成為「事實」的「意見」,經過陳述者包裝了大量的統計數據、引述學者專家論點之後
在無懈可擊的表達論述之下,你不得不接受了對方的意見
因為他包裝了許多你無法驗證的事實而說服了你!

在英文作文的教學中,通常是這樣的訓練流程:

 

  • 我的觀點是什麼(Point of View) --- 意見陳述
  • 開篇句子 (Lead Sentence) --- 引述名人、學者、專家的論調或統計數據來提高這篇文章的參考價值
  • 原因(Reason)--- 提出意見陳述的遠、中、近因,增加閱讀者的採信度
  • 證據(Evidence)--- 舉證說服,舉出正面與反面的案例,解決掉閱讀者隱性的反對意見

 

讓我們學會用事實去支撐觀點/意見!

 

我們說話、寫文章、做研究,做很多事情的時候,這都是最最最基本的出發點。

 


為什麼我們在這裡要提到「事實」與「意見」的區別?
因為在發生車禍之後,因為肇事責任、因為求償與賠償的問題
你必須不斷地與別人溝通 甚至於要去談判、協商
才能夠讓這件車禍事故獲得一個解決
然而通常你會希望這一個解決必須要是合理的、公平的
因此你就會面臨著當你要陳述事實或意見時,對方也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陳述與你相反的事實與意見!

就算是吿上了法院,也是按照基礎事實來做所有相關衍伸出來的責任和賠償問題的判斷!

不論在「陳述事實」或「表達個人意見
都會貫穿在所有車禍理賠處理的環節上:做筆錄、開調解會、和解條件的談判、進行車禍鑑定
你會發現,在這些場合中,什麼時候你陳述的事實是最基礎重要的、什麼時候表達你的意見以及如何表達是重要的
你要知道該如何判斷!

做筆錄:陳述基礎事實是最重要的!
因為雙方的口述所做的筆錄,會成為初步分析研判表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車禍發生的當下有路口監視器、有行車記錄器,這些影片的話,仍然會參考筆錄中所敘述的狀況
若是做筆錄時,因為擔心害怕自己會有肇事責任,反而講了跟事實不符的敘述
事實上對自己更沒有好處。

開調解會:我們都會強烈建議把必要的基本資料都準備好
在事實的基礎上開啟談判,談判時透過客觀理性的意見陳述,來幫助你的車禍調解有個好的開始
這時的意見陳述就很重要!
你必須要把事實同時安排在意見陳述當中
你必須要舉證,適當的舉證能夠強而有力地奠定事實,不容混淆之外,
也會讓你要表達的意見更容易讓人信服。
當調解委員比較能夠接受到你所要傳遞的訊息,通常對於後續的和解會有很大幅度的幫助。
當然,有些調解委員也會有非常強烈的個人主觀意識
這時候事實的呈現當然也就比個人意見來得重要
比較不容易被調解委員給說服,而不讓自己陷於談判較為不利的地位。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談判 如何面對自己與對方的情緒壓力

 

 

車禍鑑定:基礎事實是最重要的!
由於車禍鑑定的委員,都會依照現場圖、現場的影片來進行鑑定的詢問
最剛開始會請當事人上台去說明、敘述當下車禍發生時的駕駛行為
有時候影片不會在最開始就先播放出來
因為有些人會按照影片卻是講述自己所主導的故事
所以會先由當事人依照靜止的現場圖來描述自己當時的駕駛狀況
後面才播放影片來印證你所說的 是否符合「事實」!
這種技巧,也經常出現在偵查庭檢察官的訊問過程中!
因此,陳述單純的事實,對你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的

 

延伸閱讀 車禍沒有肇事責任 到底該不該賠?

 

 

然而,往往我們發現,調解不成立、談判破局的結果,來自於雙方對於車禍大相徑庭的「意見
甚至也不惜直接指著對方鼻子說:你在說謊!
那是當然的
一方求償的當然希望對方賠償越多越好、肇事責任對方越大越好
一方賠償的當然希望要賠對方越少越好、肇事責任自己越小越好
雙方的立場本來就是相對的!

在立場相對的談判桌上,居中協調的仲裁者就必須扮演起溝通橋樑的角色
並且要讓雙方逐漸形成共識,雖然不大可能在一次調解中就解決所有分歧的意見
但是盡量讓雙方願意敞開心胸去溝通,就是相當成功的調解
下一次又會再更接近和解的目標。

基本上,在法庭的民事訴訟也是如此
一次一次的開庭,也都是透過法官主持審理相關的證據後
一樣一樣地檢視證據的合理、合法性,並作出審判
兩造雙方也根據這些事證、時間的推進,最終除了像是精神賠償必須由法官心證裁量的部分
大部分的爭執,也會透過一次又一次的事實與舉證,平息了雙方的歧見。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案例分享:一關又一關 你堅持得下去嗎?

 

 

回到車禍理賠最基礎的兩個關鍵要素:【肇事責任】、【賠償金額
你會發現肇事責任中不論是交通法規、法條,每個人可能都有自己不同的詮釋
人們都會希望對自己有利的角度來做詮釋
因此,對於最剛開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有所不服,那麼就申請車禍鑑定
由鑑定委員們多數一致的意見,把鑑定結果按照標準的程序給呈現出來
這個結果寫得也適切:「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意見書
也就是「意見」是綜合了這些專業的鑑定委員們多數一致的意見,可受公評也可提供法官裁量的參考依據。
再有不服,仍然可以「覆議」!

賠償金額牽涉的範圍就更廣了
從診斷證明書上專業醫師在醫囑的部分,斤斤計較之外
常常打到民事訴訟官司,還要求法官去函詢問醫師到底醫師寫的一句醫囑,是不是可以解釋成如何的賠償?
例1:宜休養兩個月,建議專人照護
有人解釋成休養兩個月、同時專人照護兩個月,
也有人解釋成宜休養兩個月,並非一定要休養到兩個月!專人照護也只是建議,並沒有說明一定也是兩個月的專人照護!
專人照護也有分全日照護和半日照護....
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在訴訟攻防的兩方各持不同的意見!

例2:不能工作損失
提出的薪資證明,雖然有蓋了公司大小章
街上到處都有刻印章的店家,當然可以製作一份「私文書」,蓋了章就代表每個月的薪資就跟上面寫的一樣了!
所以還會要求提出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轉薪證明或公司發的薪資條
那麼對於領現金的人來說,舉證就會變得比較困難!

光是這兩個例子,完全可以展現當你只依賴自己認定的「意見」卻又希望能說服對方認同時,會遭遇的困難
這個困難就在於回歸到「事實基礎」上,你所面臨事實、證據能力的不足。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有些車禍很難和解,必須要走到訴訟
有些車禍因為事實基礎很薄弱,你非要釋懷、放下不可!
有些車禍又因為人的因素,莫名其妙地就被和解掉了
有些車禍也因為人為因素,不斷纏訟好幾年!

而當所有的一切都能夠很明確地區分出「事實」和「意見」時,
至少能達到第一個階段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的清明境界,也就是事理都清楚明朗。
而能夠比較有功力的,在談判、調解的階段,才能夠讓自己的事實不容混淆之外
並且透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見陳述,來幫助自己在談車禍理賠時,不吃虧也不會得理不饒人!
真正獲得了合理的求償或賠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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