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中你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很多來諮詢車禍問題的人,我們發現他本身對於他所面臨的車禍事故
他不清楚自己在這車禍當中,到底算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原因不外乎以下:

1.回想當下,覺得自己是「被撞」,所以認為自己是受害者
2.沒有主動去撞擊到對方、或沒有實際車體的碰撞,認為自己其實是被無辜波及的
3.前後車的既定觀念:自己是前車,絕對是後車的錯!
4.轉彎車都過一半了,被直行車撞到,到底怎麼算?

另外還有其他別的原因...

被撞」的感覺是怎麼來的?其實我們大部分人的認知就是「力量的受體
白話一點說就是:我們速度比較慢或是靜止狀態,承受對方速度的力道,就是我們普遍認知「被撞」

然而,感覺被撞是正確的,承受到撞擊也是正確的,那怎麼會變成我們是「肇事者」呢?

舉例:請看下方現場圖

/tmp/phpewqguT  

1號車是左轉彎車,通常每個正常駕駛人,在準備轉彎時,速度都會放慢,遇到未減慢速度的對向2號直行車而發生碰撞
1號車第一時間會感覺他是「被撞」的,這圖中雙方都是騎機車、雙方都有受傷。
這也符合了上面第1、2點的描述。

 

延伸閱讀 車禍的筆錄、調解、談判、鑑定:事實vs.意見?

 

 

從這裡開始,就要分成【傷勢嚴重程度】和【肇事責任大小】來區分:

假設我們是1號車,1號車的傷勢是骨折、2號車是擦挫傷,明顯我們1號車傷勢應該比對方嚴重
傷勢嚴重程度:主要的定義在於需要復原時間休養程度,通常骨折會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來復原,因此會產生較多的費用
肇事責任大小:這部分事實上掌握一個原則「路權」,左轉車事實上在圖面上很明顯已經佔用來車道
白話說就是已經跑到對向的車道上,但是那個車道是對向車的使用路權,不是1號車的,1號車要轉彎,只是暫時借用而已喔!
等於你是跑到人家的車道上、跑去給人家撞的意思了...
因此,1號車路權相對於2號車來說,他變成佔用侵犯2號車的路權,所以肇事責任來說,1號車肯定是責任比較大的。

我們並不會直接認定1號車是全肇責,因為看肇事責任必須要同時參考當時的號誌、地上的標線、對方的駕駛行為...等等
都是相對的、和有其邏輯因果關係存在。

這時1號車的確就是「肇事者」無誤,可是還必須要去參考雙方損害的程度
假如1號車所有的損失超過2號車肇事責任算下來之後的損失,那就等於是2號車必須要賠償1號車了。
理賠的角度而言,2號車必須負起賠償的責任,因此我們會認為2號車是「需要賠償的肇事者」

所以,不是從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誰是「受害者」?誰是「肇事者」?
也不是用肇事責任區分,而是用最後到底誰該賠償給誰來做區分。
就車禍事故來說,雙方都是受害者、雙方也都是肇事者!但就車禍理賠來說,就是要弄清楚誰該賠給誰

 

延伸閱讀:

車禍調解會之前你要準備哪些資料?【受害者篇】

車禍調解會之前你要準備什麼功課?【肇事者篇】

 

 

如果是按照我們的假設,1號車不只肇事責任較大、同時傷勢也比較嚴重,這在他後續的車禍理賠處理上,會很吃力!
假設總共1號車估算出他的傷害損失的金額是100萬元(包括精神賠償30萬),那他會獲得多少理賠?

A) 100萬、 B) 70萬、 C) 30萬、 D) 以上皆非

依據我們處理的經驗
A) 100萬 不是不可能喔!這要看1號車傷勢有沒有產生所謂的「後遺症」?
如果有嚴重後遺症,可能影響一輩子那就不止這個金額了!

B) 70萬 很多人在追尋一個謎樣「合理的賠償金額」!
當所有的求償數字在保險公司要求下,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收據和證明
唯獨「精神賠償」是不需要收據的,那麼到底該要求多少才算是合理呢?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調解委員針對精神賠償也大多不置可否,甚至更多為了要能達到和解的目的,就直接砍掉,叫對方包個紅包就好~
很多人也會去找判決書來看,法官大多會判精神賠償,但是同樣是骨折,差距卻可能從5~80萬不等
那到底是寫5萬還是80萬?還是取中間值?
或者先拿掉精神賠償之後,認為就是合理的金額?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案例:「精神賠償」要求30萬最後判決27萬

 

C) 30萬 因為1號車肇事責任比較大,因此肇事責任比例是七成,2號車就是三成
這是大部分保險公司會如此認定的責任比例
當然很多人也在判決書上會看到有60:40也有80:20
但是保險公司或調解委員的說法,是依照大部分的比例落在7:3是最大宗,因此也就形成了約定俗成的算法
所以1號車要求的100萬按照肇事比例來算,100萬的三成也就差不多是30
而且保險公司也認了其中30萬的精神賠償喔!這個答案應該最合理了吧?!
我們可以老實告訴你,這個答案或許你看起來已經1號車是退讓最多的,但仍然不是正確答案。

D) 以上皆非。也不完全正確....

就如同我們在每一個選項的說明,都可能是你曾經或現在正在思考的狀況
你卻可能發現,怎麼每個選項都存在著那麼多不可確定的因素?

是的!
這就是為什麼這篇文章要請你先弄清楚,自己到底是車禍理賠的受害者或肇事者?
而不是這件車禍事故中的受害者或肇事者,定義要先弄清楚來!

 

另外一提,我們也要釐清有許多人對於車禍理賠的迷思。

我們聽到客戶說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後來我們發現那是不正確的,也想藉著這篇文章來協助釐清
客戶說:我們雙方都有受傷,我比較嚴重求償40萬,對方比較輕微求償共10萬
然後肇事責任我是三成、對方是七成,那是不是全部的賠償金額50萬(40+10)之後
我獲得35萬的賠償、對方是15萬的賠償?

我們不確定客戶是從哪裡找的資料!

正確的計算如下:
我們求償40萬、肇事責任三成,那麼對方就要賠償40萬x0.7=28萬給我們
對方求償10萬、肇事責任七成,我們要賠償對方共10萬x0.3=3萬元
這樣的算法才是正確的!

 

延伸閱讀 車禍求償被要求舉證~

 

 


回到原本案例,假設2號車傷勢跟我們一樣嚴重、一樣是骨折,那麼按照肇事責任,我們肇事責任比較大
結算到最後,很有可能是我們要賠償對方了。
除非,對方骨折沒有需要手術,只需要打石膏包一個月就好了,而我們是要開刀打鋼釘、打鋼板固定,
因此仍然是依照傷勢嚴重、治療程度和花費的依據來做區別。

請看下圖的案例:
雙方都很嚴重!如果是依照當下的狀況,事實上看不出來誰比較嚴重
這種傷勢都要等後續復原的狀況才能做比較正確的判斷~
可是從他們強制險的理賠,大致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他請了強制險3萬、對方請了10萬,所以對方可能在初期醫療花費上,傷勢的判斷可能是比他要嚴重!
對方開刀三次也是一個判斷的點。

/tmp/php51n52X  

 

當然,也有完全沒有肇事責任的狀況,而對方卻傷勢嚴重,對方會無所不用其極的讓我們要咬上一丁點肇事責任
這樣他才能夠理所當然地向我們索賠。
不論是車禍鑑定、覆議或者告到法院要求學術單位的鑑定,一而再、再而三的像鬼魅一般的纏著你不放!
我們最近也才遇過這樣的一個案例。

這篇文章,就是為了讓你先搞懂自己到底是不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
至於上面所說的第3、4點,其實只要去查現行交通法規,就會知道,那都是十幾年前的規定了,早就已經過時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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